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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救人被诬成肇事者 监控还原真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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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救人被诬成肇事者 监控还原真相

司机救人被诬成肇事者 监控还原真相

  26日中午12点多,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群众报警,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西边的张黄立交桥上,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,石庄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。被撞老人事后一口咬定撞她的就是大巴车,事后大巴车司机下来扶她起来的。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,肇事的并非大客车。
  8月28日CCTV新闻频道播出以上视频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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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有南京彭宇,后有天津许云鹤,我好奇的不是这类事件本身,而是倘若成为揭穿谎言铁证的监控录像万一不幸地不存在,那么警方会怎么处理,法院会怎么判决,这位大巴司机应该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,会为他的正义感和正常社会里应有的公德心付出多少代价。在敬佩这位司机的同时,我着实替他捏了把汗,不知他本人有没有点心有余悸。以往的判例表明法院制造葫芦案的成本接近零。那么这里想了解的只有,攀诬牟利的成本有几何?(如按公平对等+惩戒原则,攀诬受罚数额应等同或数倍于其可能获益数额。)

[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-8-29 22:23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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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道友请留步 金币 +5 茶坊的老客了。怎么还乱用原创标签。编辑一 ... 2011-8-29 19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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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好人”既非天生,也非绝对;“坏人”既非天生,也非绝对;只有趋利避害,才是人的共同的天性。正常的制度就是以利害来引导向善和遏制作恶。不完善和不正常制度下的不作为甚至反作为,就是在鼓励人们反正道而行之,摒弃基本公德,攫取不法利益,回归动物世界。这适用于对包括几位老太的行为在内的一切恶意恶行的纵容。中国社会的各种怪异乱象,直接原因即在于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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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转引一篇关于讹诈成本的评论文章。

诬陷救人者应以诈骗未遂追责
内容来源:新京报
[2011年8月31日 07:19]
  8月26日,如皋司机殷红彬在驾驶公交车途中,停车搭救一名骑车侧翻的石老太太,反遭获救者诬陷为撞人。幸亏公交车的监控录像将救人的过程清晰记录下来,最新的消息说,得悉有这段录像后,石老太太表示道歉。(8月30日《扬子晚报》)
  这是一起峰回路转的悲喜剧,虽然好心人恢复了清白,但人们却高兴不起来。设想一下:假如救人者车上没有监控设备或者录像没有保存,他会不会再重蹈彭宇的覆辙?殷红彬事件和彭宇案件本质上没区别,都是善良被邪恶压制的结果,只是,殷红彬运气比彭宇好一些而已。
  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再到殷红彬事件,可以发现一个清晰的脉络,那就是个人私利对道德的步步逼进,在个人私利的膨胀下,有的人完全不顾廉耻,恩将仇报。如果这个脉络不断延续,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。一是伤害人们的善良之心,二是摧毁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,三是伤害人际间的基本信任。
  就殷红彬事件而言,被搭救的石老太太一开始咬定是殷红彬撞了她,如果她这些谎言被确认或无法被证伪,善良的殷红彬就必然面临赔偿的尴尬局面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石老太太的说谎行为,已经不止是违反道德那么简单,而是涉嫌构成了诈骗,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。
  由是,执法机关应当对石老太太的行为以诈骗未遂论处,并依法给予处罚。如果不处罚,诬陷他人就不需要成本,就会鼓励更多人基于私利而诬陷善良人。只有处罚,才能让无良的人明白:违反道德的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是违法行为;也只有这样,才能维护公平正义,让好人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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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porny 于 2011-8-31 19:34 发表
后来这老婆道歉了,还向公交公司送了锦旗,说自己记错了。
    扯淡,怎么这样的老太婆这么多啊。谁碰到了自己,还会记错?
本来想根据报道弄个老太及其亲属的前后言行对照录的,觉得不值得,算了。
根据报道的其态度言行判断——比如被助当时还表示感谢来着,比如后来面对媒体采访坚决咬定,显然是有意为之而非为了找个台阶遮一下丑的所谓“发晕”、“记不清”等可笑措辞。得知铁证存在之前,斩钉截铁地攀诬别人的时候怎样没有表示当时头脑“空白”来着,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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